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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提供興建該農舍之農業用地是否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無須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亦得一併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5.0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818875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2月18日農授水保農字第1040736986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12月8日水保農字第1041890807號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1月16日中市都字第1040192661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其立法目的係為落實土地使用管理規定,即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據以管理,不受原農舍之農業用地套繪管制之限制。

三、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前揭104年12月8日函說明二稱:「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規範者,係以農業用地上所興建之農舍為對象,至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自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提供興建該農舍之農業用地亦得一併申請解除套繪管制。」是以,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上開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提供興建該農舍之農業用地是否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無須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亦得一併申請解除套繪管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提供興建該農舍之農業用地是否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無須俟農舍變更為非農舍使用,亦得一併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