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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土角磚建築物,其承重牆壁可否准予以紅磚或其他材料為超過二分之一之修理變更而免視為修建乙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2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2.25.台內營字第142520號說明:

一、復 貴廳72.02.07.72建四字第5179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條第4款修建行為所稱「變更」者,包含建築物材料之變更、本案土角磚造建築物之承重牆壁,以紅磚或其他材料為過半之修理變更者,自應視為修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有土角磚建築物,其承重牆壁可否准予以紅磚或其他材料為超過二分之一之修理變更而免視為修建乙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2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