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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經建築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5.11.台內營字第158223號說明:

一、復貴廳72.04.19.72建四字第81546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經建築竣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巳完成建築程序,其再合併鄰地而為建築,則係另一建築行為,應依照行為時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但其再合併建築之所謂鄰地,為原留設之防火巷者,縱令土地為其所有,亦應查明有無地役權,或公共地役關係而為審定,不得輕言廢止,以維私、公權益,此在執行上當無何困難之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基地經建築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