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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層建築物附掛於外牆或陽臺外採明管施工之給排水幹管,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7.19國署建管字第1131101964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3月14日113(原大)字第11300000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 (第2項)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上開條文第1項規範高層建築物之配管,配管突出建築物外牆或於建築物內均為規範範疇,另查增訂第2項之說明載:「給排水系統配管內承裝水,業具滅火性能,且裝配於已防火區劃之管道間內與居室隔絕,爰免除對其之材料限制,增訂第二項規定。」故高層建築物附掛於外牆外或陽臺外採明管施作之給排水幹管,未裝配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內,仍應符合第1項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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