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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涉及一宗土地申請建造執照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9.7營署建管字第1091180997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7月10日新北城開字第1091304533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得地下申請核准作停車場使用;第9條規定,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申請或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依第4條、第5條規定應向貴府申請核准,先予敘明。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本案2宗公園用地間夾有1宗道路用地,按上開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及第9條得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具有連帶使用性質,並無該條但書所稱「分隔」,故得以一宗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以促進地下停車場合理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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