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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意,係以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亦屬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因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於個別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生產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綠化、保水及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比照農舍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同編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令 102.09.25.台內營字第1020809625號說明:

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意,係以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亦屬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因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於個別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生產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綠化、保水及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比照農舍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同編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意,係以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亦屬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因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於個別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生產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綠化、保水及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比照農舍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同編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