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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110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疑義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7.30國署建管字第1131106079號函

一、復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113年5月17日蘇建字第113008號函及113年3月25日蘇建字第11300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業經內政部以110 年1 月19 日台內營字第1100800093 號令發布修正予以刪除,至修正前該條文規定:「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倘該緩衝空間無頂蓋部分與整體性防火間隔之範圍重疊,尚不造成二者功能上之衝突;至該緩衝空間有頂蓋部分,則不得設置於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110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疑義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