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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改善既成道路發生爭執,如何處理一案,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58 年 05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58.05.13.台內地字第314735號說明:

一、本部58.02.28.台內地字第304504號函副本諒達。

二、關於改善既成道路發生爭執,如何處理乙案茲准司法行政部58.04.10.台(58)函民決2844號函稱:「按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有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319號判例可據。本件土地如已成為公眾通行之村里道路,依上開判例,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地方政府為便於公眾通行,而在公用地役權之通路上,施舖瀝青路面,供役土地所有人固不能謂其權應有損害,就私法上言,該所有權人似有容忍之義務。」等由。

三、上項司法行政部意見至屬允當「如已成為公眾通行之既成通路,依法自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地方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自可加以整修或改善。」

四、覆請查照。

五、副本抄送司法行政部、台北市政府并抄知本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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