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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山坡地申請建造執照需否附雜項使用執照持有人同意書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84951號說明:

一、依據○○○75.01.31.申請書辦理。

二、查山坡地開發建築前開挖整地所申領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僅係該山坡地可供建築使用得以申請建造執照之證明而已。故申請建造執照時,自以合於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並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謄本為巳足,尚無再經雜項使用執照持有人同意之規定。至該持有人如有異議時,純係私權爭執,宜由當事人另循司法程序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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