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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山坡地申請建造執照需否附雜項使用執照持有人同意書乙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84951號說明:

一、依據○○○75.01.31.申請書辦理。

二、查山坡地開發建築前開挖整地所申領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僅係該山坡地可供建築使用得以申請建造執照之證明而已。故申請建造執照時,自以合於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並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謄本為巳足,尚無再經雜項使用執照持有人同意之規定。至該持有人如有異議時,純係私權爭執,宜由當事人另循司法程序解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山坡地申請建造執照需否附雜項使用執照持有人同意書乙案,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