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1.12.台內營字第8872068號>結論: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惟如未涉及上開行為而未影響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者(其中建築物如屬連棟式或集合住宅者,其分界牆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2款規定),基於簡政便民並符公共安全原則下,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相關文件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以備案方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