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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1.12.台內營字第8872068號>結論: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惟如未涉及上開行為而未影響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者(其中建築物如屬連棟式或集合住宅者,其分界牆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2款規定),基於簡政便民並符公共安全原則下,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相關文件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以備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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