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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建築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案件,於本部82.03.23.台(82)內營字第8272198號(附件五)函釋前,已申請預審未及審定案件,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2.09.29.台內營字第8289102號說明:

一、查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具有預蓋之開放空間,是否應計入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造價案,前經本部82.03.23.台(82)內營字第8272198號函釋有案。

二、已申請預審案件其檢附之書圖文件符合建築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者,視同已掛號申請建築執照案件,並應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審酌實際執行情形,本於權責逕為核處以維人民權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依「建築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案件,於本部82.03.23.台(82)內營字第8272198號(附件五)函釋前,已申請預審未及審定案件,請依說明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82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