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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2條補充圖例圖42-(1)及圖42-(2),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113.8.1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8560號函

一、依據106年12月21日發布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及第42條,及本部111年10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7347號函修正補充圖例內容辦理。

二、第42條補充圖例作下列修正:

(一)圖42-(1)文字說明3「……地板面以上50cm範圍內不得計入……不包括本編第1條第16款所稱之樓梯走廊浴廁等非居室部分……」修正為「……地板面以上75cm範圍內不得計入……不包括本編第1條第19款所稱之樓梯走廊浴廁等非居室部分……」。

(二)圖42-(2)文字說明3「……符合本編第1條第7款之屋頂突出物不予計入外牆高度。」修正為「……符合本編第1條第9款之屋頂突出物不予計入外牆高度。」另因窗臺高度係依同編第45條及該條圖例檢討,本圖例有關窗臺文字及尺寸標示予以刪除。

三、檢附修正後圖 42-(1) 及 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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