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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對已核准之建造執照,而不增加建築面積之變更設計申請,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轉行照辦。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8.06.台內營字第595212號說明:

一、都市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且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應令其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其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僅完成當層不再繼續施工,而原領建造執照未逾期註銷者,得准許依照原核准之分區規定建蔽率及高度計算辦理變更設計或申領使用執照,其餘仍應照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二、復63.07.09.(63)府左建字第34320號函及63.05.10.(63)府工建字第23735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對已核准之建造執照,而不增加建築面積之變更設計申請,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轉行照辦。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08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