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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現有道路寬度或地籍圖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1.24.台內營字第699516號說明:

一、復65.12.08.建四字第125384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道路係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而劃定,在法律上有其法定效力。又建築法第48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是既成巷路既因都市計畫之發布實施而納入都市計畫之道路系統內,但未將現有道路寬度全部納入計畫道路範圉時,主管建築機關仍應指定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建築線以資配合,其因此造成之畸零地得准予依法合併使用。惟該計畫道路尚未依法開闢或該既成巷路未依法定程序廢止前,該既成巷路因公共地役權之存在,其部分土地縱以畸零地予以合併,仍不得妨礙他人對於該巷路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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