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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用途使用樓層高度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8.30.營署建字第50475號>結論: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係指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款業有明定,至同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係指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之高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研商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用途使用樓層高度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8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