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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二條計畫道路或一條計畫道路及一條既成道路交叉口,其建築物高度如何計算疑義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6.18.台內營字第8604259號說明:

一、復貴廳86年5月14日(86)建四字第621200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為角地時,其臨接較寬道路長度之計算,應以該基地未截角前之長度為準。本部70年7月13日台內營字第33183號函釋在案。至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定有明文。本案建築基地位於二條計畫道路交叉口或一條計畫道路及一條既成道路交叉口,自應以該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計畫寬度或既成道路之寬度為面前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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