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袋型基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臨接道路作通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取得比例,得否依民法第820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98134 號 函說明:
一、 復貴局 108 年 12 月 12 日水臺建字第 10801041940 號函。
二、 旨揭疑義類似案例本部 99 年 9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07684 號函 ( 註 ) 已有明文:「有關民眾申請建築執照,因需跨越他人共有水利用地申請建築,其應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依民法第 820 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爰袋型基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臨接道路作通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取得比例,得依民法第 820 條有關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
※註:詳同章第 30 條解釋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