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宜蘭縣政府函請釋示公眾通行之巷路可否改道及辦理改道之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6.10.台內營字第730275號說明:

一、復 貴廳66.04.09.建四字第34157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財產取得他物權,使該私人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但與他有公物關係,亦得由行政主體為廢止之意思表示而消滅(公用或公共用廢止),以達成行政上之目的。本案私有供公眾通行之巷路可否改道,暨程序問題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審酌需要,依據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暨其他有關法令逕行核釋。

三、原函附件全部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宜蘭縣政府函請釋示公眾通行之巷路可否改道及辦理改道之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