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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供住宅使用建築物室內設置行動電話台設備得否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會議」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1.21.營署建管字第46940號>

一、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係屬通訊設備,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其非屬建築物設備,亦非屬「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所稱之使用用途,是其設置於建築物室內者,自毋庸辦理變更使用。至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查本部86年9月15日台(86)內營字第8606581號函已明定,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設置於建築物室內或屋頂者,常引起民怨並發生聚眾抗爭之原因,係因民眾對於電磁波恐影響人體健康所致,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於核准設置行動電話台設備時,對於電磁波有無影響人體健康安全,妥為釐清因應研處,以釋民眾疑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研商供住宅使用建築物室內設置行動電話台設備得否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會議」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