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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公佈前之違章建築案件能否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准予補辦建築許可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1.19.台內營字第659257號說明:

一、本案依據貴府64.11.26.府工建字第56260號函,經本部於65.01.12.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課以某種義務,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如果法令業已修改變更解除人民此項義務人,行政機闖自不得仍按未修改前之法令執行。反之新頒法令就人民某種行為加以限制,行政機關亦不得對法令未頒行之行為予以論罰。此為行政法規適用之原則,行政院63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已有先例。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公布前之程序違建可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准予補辦建築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公佈前之違章建築案件能否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准予補辦建築許可一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5 年 01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