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供公眾通行道路應如何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6.08.26.台內營字第745210號說明:
一、復貴廳66.07.11.(66)建四字第105257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取得私人財產,使該項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是對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市縣主管機關即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而為認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6.08.26.台內營字第745210號說明:
一、復貴廳66.07.11.(66)建四字第105257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取得私人財產,使該項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是對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市縣主管機關即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而為認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為供公眾通行道路應如何認定疑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