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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供公眾通行道路應如何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8.26.台內營字第745210號說明:

一、復貴廳66.07.11.(66)建四字第105257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取得私人財產,使該項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是對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市縣主管機關即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而為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供公眾通行道路應如何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