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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第一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四小段281地號)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自113年8月16日起實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113.8.16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0334781號函

一、依據建築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103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207號函頒「內政部核定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作業要點」辦理。

二、檢還已加蓋本部印信之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第一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四小段281地號)範圍授權圖及公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第一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四小段281地號)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自113年8月16日起實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