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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巷道,其兩旁住宅全部拆除後,可否廢除該巷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4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4.04.台內營字第772353號說明:

一、復67.01.11.建四字第210179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固得依法律規定對私人財產取得他物權,使該私人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但此項他有公物關係,亦得由行政主體為廢止之意思表示而消滅(公用或公共用廢止)此有行政法院53年度判字第157號判例可據。是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因環境變遷,不繼續存在,或雖繼續存在而已不復為公眾通行者,行政主體即得依法律為廢止之意思表示,以消滅其他有公物關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巷道,其兩旁住宅全部拆除後,可否廢除該巷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7 年 04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