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8.23國署建管字第1131134372號函

一、復新竹市政府113年7月11日府都建字第1130110369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85條、第8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僅規範管材之製成材料性能或措施,規範對象未包含線材。又有關高層建築物防災設備所使用之電線電纜,同編第255條及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條之1分別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30分鐘、弱電15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至電氣設備之管道間內電纜排列密度或管線間距,建築法規尚無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