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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已亡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提出申請更正,究應如何依建築法令規定核處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4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4.09.台內營字第007085號說明:

一、復68.01.26.建四字第54648號函。

二、按以虛偽之申請而取得建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經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吊銷建築執照後即成為無照建造或使用之建築物,其得准為重新申請,補辦手續者,自應有建築法第86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已亡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提出申請更正,究應如何依建築法令規定核處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