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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耕地分管契約書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 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11.19.台內營字第645416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10.05.建四字第42669號函。

二、本案耕地分管契約書,係屬管業之約定,於未依民法第824條及第758條規定完成分割登記前,不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尚非本部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釋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耕地分管契約書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 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11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