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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認定方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113.9.2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0330號函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113年4月10日水臺建字第1130100998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使用用途為H 類住宿類H-2組之「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屬公共建築物範圍,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係以該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檢討。爰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之規模,係以其建築執照一宗基地範圍進行合計檢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認定方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