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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服務處函詢71年興建之特種建築物補領使用執照,併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增設無障礙電梯,涉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三、說明二(八)適用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110.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7969號主旨:貴服務處函詢71年興建之特種建築物補領使用執照,併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增設無障礙電梯,涉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三、說明二(八)適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服務處110年10月18日中市處字第1100011419號函。

二、有關依規定檢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說明二(八):「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但變更為非公共建築物者,免予檢討。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依本檢討項目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其坡道、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未超過20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已有明定。

三、揆其立法意旨,係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需求而設計之檢討項目,其適用範圍應針對101年12月31日以前既有合法建築物而言,是以,本案如屬依建築法第98條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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