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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請查照並轉知照辦。

會議日期 69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3.04.台內營字第2583號說明:都市計畫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邇來發現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計畫草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即先行或切結發照建築使用,造成既成事實,影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為求有效之遏止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應依法嚴禁發照外,並應確實依照下列措施嚴格執行:

一、前開建照之核發應屬違法發照,省市政府應主動確實查明責任,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並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如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害(損失),該失職人員或該主管機關仍應依照行政院61.09.01.台(61)內字第8648號函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省屬各擬定計畫單位務須依照台灣省政府函頒「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全程進度管制要點」規定、嚴格執行各階段作業,使之如期完成。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應請從速訂定管制要點確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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