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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工業區及醫療專用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應否檢討建築物在冬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7.10.台內營字第8772240號號說明:

一、復貴會87.06.03.(87)建師全聯(87)字第318號函。

二、按住宅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或七層樓者,在冬至日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明文,該住宅區是否實施容積管制均受限制。另按本部74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328091號函釋,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者,得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依前揭部函意旨有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亦應無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之適用,建築物高度得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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