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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使用為「PUB」之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採何種類組標準辦理申報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5.05.營署建字第57850號說明:

一、依奉交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8年4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8830865100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B-1類組建築物(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無論面積規模大小,均應每年辦理申報乙次;而B-3類組建築物(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亦應每年辦理申報乙次,合先敘明。

三、就本部87年11月9日台(87)內營字第8773227號函修正「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附表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二順序營業場所建築物用途分類認定原則對照表」規定「PUB」係「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為B-1類組,至「酒吧」則為「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但餐飲場所所營業時間超過正常用餐時間,且設舞台或舞池或類似空間,提供表演節目或歌唱者,歸屬B-1類組。」業有明定,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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