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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整棟建物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即為非區分所有建物,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實務作業執行事宜案。

會議日期 85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4.10.台內地字第8574361號說明:案經本部85年3月22日邀同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整棟建物皆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依左列原則為之:

(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申請以一般建物(非區分所有建物)之型態登記者,既屬編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故該建物之法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得以主建物登記,而依一般建物測量及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嗣後如申請改變為二個建號以上之區分所有建物型態,應依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測量及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如申請以區分所有建物型態者,應依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測量及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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