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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之補充規定,不得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為之,函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9.02.台內營字第605155號說明:

一、查建築法第97條明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本部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已將原有建築技術規則予以修正,於63年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公布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屬於中央法規之一,其條文之釋義或補充規定,均應由本部為之。

二、本件係根據貴局63.08.17.北市工建字第54193號函致本部營建司副本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之補充規定,不得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為之,函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