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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儲能系統得否比照本部107年8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88號函釋免請領雜項執照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111.2.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2400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能源局111年2月10日能電字第11100452550號函副本辦理,並復貴公司111年2月7日羽光能字第1110207001號函。

二、按本部107年8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88號函示:「......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業有明定,所詢儲能設備非屬前開條文適用範圍,無須請領雜項執照。」有關儲能系統之定義,查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96條之65第4款規定:「儲能系統:指由一個以上組件組成能夠儲存、轉換及輸出入電能之系統,包含變流器、轉換器、控制器及儲能組件等。其中儲能組件不限於電池模組、電容器及飛輪與壓縮空氣等動能裝置。分類如下:(一)整套型儲能系統:指儲能系統包含電池芯或電池模組,以及必要之控制、通風、照明、滅火或警報系統等組件,組裝成單一儲能貨櫃或儲能單元。(二)套件型儲能系統:指使用單一廠商提供完整系統之個別組件,其經預先設計製造,並於現場組裝完成之儲能系統。(三)其他型儲能系統:指非整套型及非套件型之儲能系統,而由個別組件組成之系統。」說明有案,是旨揭儲能系統之構造,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參照本部上開107年8月15日函釋,尚無建築法之適用,無須請領雜項執照,亦無須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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