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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實施建築管理時間之界定疑義,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2.15.營署建字第005063號說明:

一、復 員司79.01.22.台內地字第773277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40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是實施建築管理應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始;惟若係依同法第81條規定實施禁、限建,其實施建築管理之日期,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實施建築管理時間之界定疑義,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