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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彰化縣政府函報磚瓦商業同業公會陳為磚窯廠係開放性且非燃性之簡易工廠,易於逃生避難,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請准予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乙案,請依說明二研商結論辦理。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4.01.03.台內營字第0930088310號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3年8月19日府建使字第0930159425號函及本部營建署93年12月3日會議結論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台北市政府(請假)、高雄市政府(請假)、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磚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彰化縣磚瓦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研商,獲致結論: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檢查簽證項目已明訂有防火避難設施類11項及設備安全類6項;本案供作磚窯廠使用之建築物,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前述應檢查簽證之項目,得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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