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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執行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

會議日期 79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11.02.台內營字第847119號>討論提案案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但書各款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可否併同雜項執照辦理,提請討論。

決議:山坡地範圍劃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都市計畫、土木、水利單位現場勘查,檢討其公共設施、公用設備足資配合時,其申請開發建築得予簡化,免再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開發許可。如公共設施、公共設備不足配合時,得由開發人依事實需要補足,經建築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土木水利單位審查認可後,免申請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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