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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劃已辦竣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因分合交換而重新分配與其他所有權人者,得依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准依法申請建築。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4.06.台內地字第725600號說明:

一、根據貴府民政廳66.02.25.民地二字第11473號函辦理。

二、本案高雄市及台中縣過去已辦竣重劃之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因分合交換而分配與其他所有權人者,為顧及實際困難,該已分配與他人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准依法申請建築。

三、為避免因辦理土地重劃而致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不足,今後各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重劃時,應請切實依照本部65.04.29.台內地字第673645號函規定與主管建築機關加強聯繫。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重劃已辦竣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因分合交換而重新分配與其他所有權人者,得依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准依法申請建築。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4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