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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縣政府函為仁武鄉○○社區重新申領建築執照,涉及偽造○○○名義申領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其所偽造之「○○○」印章及蓋在高雄縣政府建設建造執照申請書上之「○○○」印文均經一審、二審法院沒收在案,該等建築物重新申請應否再俟法院最終判決確定後為之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1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12.20.台內營字第123059號說明:

一、復貴廳71.11.29.71建四字第253583號函。

二、按本案建築物原領建造執照,因起造人偽造文書為法院判罪處刑經註銷後,於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時,係屬另一法律關係事件,如原為判決不涉及重新建造權利關係者,自毋待終審確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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