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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非都市土地之合法農舍建築物,可否准予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含屋頂型)之疑義乙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8日農企字第0930160833號函(附件一)辦理,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1.04.營署建管字第0930111041號說明:復貴府93年11月24日府建使字第0930148969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貴府函為非都市土地之合法農舍建築物,可否准予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含屋頂型)之疑義乙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8日農企字第0930160833號函(附件一)辦理,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