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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4.19.營署綜字第01000021584號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4月7日府工建字第1000128816號函。

二、首揭函主旨「是否得重新購置較大面積之土地,但以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面積大小計算可建建築面積方式申請農舍建築執照」乙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所詢事項,尚符上開規定意旨。

三、隨函檢送本署94年10月12日營署綜字第0940052607號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府函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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