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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土地地籍圖重測區域內,已領得建造執照經施工完成之建築物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可否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10.16.台內營字第43370號說明:

一、復 貴局70.08.20.高市工務建字第17422號函。

二、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04.02.台69內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滅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實施土地地籍圖重測區域內,已領得建造執照經施工完成之建築物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可否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