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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可否與未建築使用之空地合併辦理基地調整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4.18.台內營字第8603254號說明:

一、復貴廳886.04.02.(86)建四字第61357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明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於75.01.31.訂頒「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本案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可否與未建築使用之空地合併辦理基地調整,請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三、另本部71.07.13.(71)台內營字第92143號函釋,業因上開辦法之訂頒,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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