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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南市安南區安順段○○○等3筆土地,於68.10.23.主要計畫發布實施為住宅區,但其細部計畫迄未完成法定程序,若土地所有權人於72年8月13日就該等土地申請指定建築線,並為建築之申請,依現行法令或申請時之法令,能否發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9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9.01.台內營字第431703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分院75.08.12.民浙33752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己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上開條文規定之執行疑義並經本部73.08.10.(73)台內營字第241134號函釋有案。次查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亦經本部69.03.04.69台內營字第2583號暨69.05.14.69台內營字第18903號函釋有案。準此,本案土地得否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照除需符合前揭條文第2項但書之規定,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照外,仍需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號函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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