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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面對依法設置之防火巷,可否編訂門牌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3.12.台內營字第731475號說明:

一、復 貴府66.02.11.府建工字第06673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本66年3月1日邀集各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防火巷應設於建築基地之後側或側面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1款所明定。本案人民利用防火巷申請編訂門牌,以防火巷為主要進出通路,顯屬鑽營法令漏洞,以圖增加建築面積之投機行為,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審核建造執照時嚴予糾正,以免爾後造成困擾;其竣工查驗並應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切實辦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擅自變更室內主要隔間,增加住宅單位者,應不得發給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如發現有利用防火巷編訂門牌者,並應即時派員檢查,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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