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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縣望安鄉公所經管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369-2地號之公、私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疑義1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30.營署建管字第00294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縣望安鄉公所經管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369-2地號之公、私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疑義1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