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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中間有現有巷道時,現有巷道部分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8.02.台內營字第24165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6.29.北市工建字第62847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是否為一宗基地,建築法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已為明定,其為現有巷道分隔者即不能視為一宗基地;又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有別,應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基地中間有現有巷道時,現有巷道部分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8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