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中間有現有巷道時,現有巷道部分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3.08.02.台內營字第24165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6.29.北市工建字第62847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是否為一宗基地,建築法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已為明定,其為現有巷道分隔者即不能視為一宗基地;又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有別,應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3.08.02.台內營字第24165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6.29.北市工建字第62847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是否為一宗基地,建築法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已為明定,其為現有巷道分隔者即不能視為一宗基地;又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有別,應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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