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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無礙視線空間與具有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重疊,是否需備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2.6.27營署建管字第1120042914號函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6月12日112炎悠0612-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規定:「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一、自建築線後退2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60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依本部97年4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570號函釋:「……第1款係為避免影響公共交通並確保安全,提供駕駛人將汽車自建築基地駛入道路前觀察左右來車……」,有關本部91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620號函釋「建築基地以鄰地部分空地作為其汽車出入之無礙視線空間者,其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該鄰地部分空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於備註欄敘明,僅供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1節,如以具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為上開規定汽車出入之無礙視線空間者,既已具有該現有巷道之公用地役權,申請建造執照時不需備具該現有巷道部分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無礙視線空間與具有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重疊,是否需備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