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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共有土地之分割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未辦理分割前,得否據以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6.03.台內營字第311913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3.21.建四字11352號函。

二、案經本部74.05.08.邀集行政院經建會、法務部、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則其占有,除另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可據,是共有土地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即可就分割取得部分土地行使其所有權,要其依據形成判決申請建築,應非法所不許。

(二)建築行為係屬事實上之處分,非屬物權之處分,與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之規定不生抵觸。至其聲請登記之時限,土地法第73條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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