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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油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現正在各地展開鑽探工作,該公司函報在都市計畫區域內鑽探油氣及地熱建築臨時性設施,其使用期間不超過六個月者,請准免辦雜項建築執照之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10.23.台內營字第037054號說明:

一、復 貴部70.06.11.經(70)國營23165號函。

二、按臨時性之建築物,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此為同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案中油公司因鑽探油氣及地熱所必須之建築,如確屬臨時性設施,其使用期間不超過六個月,且得為隨時拆遷者,自可依前開法條規定辦理。惟應於建造前檢附建築種類、性質、建材、結構、面積、位置及設施配置等有關圖說,並敘明使用期間函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拆除時亦同,以避免主管建築機關視為違章建築而予以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油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現正在各地展開鑽探工作,該公司函報在都市計畫區域內鑽探油氣及地熱建築臨時性設施,其使用期間不超過六個月者,請准免辦雜項建築執照之申請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10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